十年债务追收经验,实力强/速度快/成功率高-不成功不收费
专业追收各种死账、赖账、三角账、工程款、工资款

免费咨询:18664640288

联系人:李经理

Q Q:3277485562

您是不是在找: 广州收数公司 广州讨债公司 广州收债公司 广州收账公司 广州要账公司
新闻中心
推荐新闻
  1. 清债公司收债的优势有哪些?
  2. 广州追债公司惊爆老板对小三…
  3. 如何评定是不是专业收债公司
  4. 做生意最怕的就是客户不给钱了
  5. 怎么成功讨债、催款 ?
  6. 把债务交给我们,一定带给您…
  7. 讨债正确而又不伤和气的方法…
当前位置: 首页 -> 新闻资讯 > 法律法规 >

订立遗嘱时对见证人的要求

出处:http://gzjwt.com/ 发布时间:2015-07-02 09:12:41

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,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,防止他人擅自伪造、篡改、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。
  因此,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。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,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:
  (1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,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。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,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。如果他们在场,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  (2)继承人、受遗赠人。继承人、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,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,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,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。因此,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、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  (3)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,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,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、真实性,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,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的债权人、债务人,共同经营的合伙人,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,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文由广州收数公司整理发布

在线客服